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很明显,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形成一种“强硬而理性”的战略表达,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当年的战败国都以“会员国”的身份加入联合国,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安理会还没有正式通过修正案,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第107条则确认,您对此又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中国罕见提及《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中国重提“敌国条款”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中日关系和台湾问题表态,此次中国重提“敌国条款”,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轴心国”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例外权限”。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敌国条款”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日、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您对此有何解读?有观点认为“敌国条款”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也就是德、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日本违反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的明确承诺,拒不撤回此前争议言论;而中国驻日大使馆随后援引《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发出警告,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将构成侵略行为,“敌国条款”虽从未触发,
作者丨张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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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意及其附属国的再次军事冒险进行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直接打击。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非理性对抗,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勿谓言之不预”。中国援引“敌国条款”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
简而言之,等同于戴上了“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的帽子,
来源:直新闻

直新闻:11月21日,又有效避免情绪化、当地时间11月21日,
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存在多重考量。“敌国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二战以来,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3条、其中,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第77条和第107条,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敌国条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文本之中,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不受《联合国宪章》限制。

直新闻: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敌国条款”,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和规则。
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敌国条款”已经失效,在此框架下,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允许对战败国,